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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对重大事项瞒报、漏报、谎报的,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职权范围、事项的性质、轻重缓急及时处理;需要由上级机关处置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需要转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受理重大事项报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报告单位进行反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守重大事项报告涉及的秘密。

  四、省司法厅将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的处置工作,列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因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项延误报告,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引发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表

  机构名称:                 编号:

主送单位

报告内容

涉及鉴定事项

委托单位

鉴定人

委托时间

受理时间

鉴定案情摘要

已处置情况或拟处理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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