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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苏司通[2010]172号)


各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及时掌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涉及的重大事项,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省厅决定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手段,其鉴定意见直接影响诉讼,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遇有重大、突发事项要及时报告。报告事项范围如下:

  (一)涉外及涉及港澳台的鉴定事项;

  (二)涉及群体事件或可能造成群体事件的鉴定事项;

  (三)涉及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的鉴定事项;

  (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鉴定事项;

  (五)受省辖市地方党委、政府、政法委以及省级司法机关(含省外)委托、指派,进行司法鉴定或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情况;

  (六)通过司法鉴定平息重大纠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处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

  (七)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受到非法干预、威胁、人身攻击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

  (八)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指控、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

  (九)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收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议书》的情况;

  (十)其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鉴定事项。

  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是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定专人承担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知晓相关重大事项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辖市司法局或县(市)司法局报告。对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同时向省司法厅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应当及时填写统一格式的报告表,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必要时可派员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事后应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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