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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五、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十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建立由市文广新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市场执法局、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市文物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市也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机制。
  (十六)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各级财政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本区、市财力增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十七)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对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要按规定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各区、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市配备1名以上的专职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相对丰富的镇(街道)文化服务机构配备1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要通过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经常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作用及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知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及场所的行为和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每年一次的“文化遗产日”,认真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宣传,以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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