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发〔2011〕36号 2011年12月26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文化青岛,构建和谐社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构建和谐社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三)目标任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符合青岛实际的较为健全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市和区(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公布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定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有效传承弘扬,并形成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项目、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