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中小学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0号)精神,统筹规划,适度规模,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由于全市初中毕业生的持续下降,示范高中教育资源比较充裕的区县可适当编制跨区县招生计划,跨区县招生计划重点向远郊区县倾斜,跨区县招生计划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略做下调,以市教委下达的指导性计划为准。除示范高中外的其他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安排跨区县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在全市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不分区县计划指标。普通高中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的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以及经市教委批准进行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可在全市招生。
(五)各区县要加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基本稳定示范高中招生规模,逐步提高示范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比例,从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程度,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同时,各区县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
(六)根据《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监[2011]2号)精神,从2012年起,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为15%,并逐年降低比例,直到全部取消。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探索试点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对于2012年试点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区县,在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时予以适当照顾。其他未试点的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将择校生计划纳入招生计划进行管理,并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择校生计划要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计划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每班不超过45人(含择校生)。
(七)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八)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从2012年起,只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不再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各试点学校要从社会人才需求、学生特点和就业需要出发,确定好招生专业,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
(九)2012年2月23日前,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将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提交市教委,各区县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名额分配”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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