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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

      档次、

      货值金额(万元)

   奖励金额(元)

等级、

评定标准

 

一档

0.2<货值≤0.3

 

二档

0.3<货值≤0.5

三档

0.5<货值≤1

四档

1<货值≤5

五档

5<货值≤10

六档

10<货值

一级:经评定小组全体人员一致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完全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直接帮助。

800-1200

(40%)

1050-1750

(35%)

1500-3000

(30%)

2500-12500

(25%)

10000-20000

(20%)

按货值的15%计算

(15%)

二级:经评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间接帮助。

700-1050

(35%)

900-1500

(30%)

1250-2500

(25%)

2000-10000

(20%)

 

7500-15000

(15%)

 

按货值的10%计算

(10%)

三级:经评定小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基本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所帮助。

600-900

(30%)

750-1250

(25%)

1000-2000

(20%)

1500-7500

(15%)

5000-10000

(10%)

按货值的5%计算

(5%)

四级: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低于0.2万元、非第一举报但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等经评定小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一定数额奖励的其他情形。

500元

特殊情况:有功人员所举报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总额在3万以下,但是被查处案件对全国影响较大或者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评定小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

按照一、二、三等级的评定标准分别给予10000-5000、5000-1000、1000-200元的奖励。

双倍奖励:对附表二《双倍奖励情形》中提及的情形给予双倍奖励。 

按照原定奖励金额的双倍计算。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两千元,最多不超过20万。

备注:

一、本标准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举报部分涉及的案件货值,具体以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二、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指违法经营产品(货物)的总价值。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指违法所得。

三、本标准规定的奖金金额按照货值金额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后的奖金金额低于同一等级下一低档次最高奖金金额的,以下一低档次的最高奖金金额计算(例:某有功人员评定为一级,所协助查处案件货值为3100元,若按照一级二档35%计算,奖励金额为1085元,低于一级一档的最高奖励金额1200元,此时应按照1200元予以奖励。)。

四、四级奖励不分档次。

五、个人获得的举报奖励,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0号文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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