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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的;
  (三)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伤害事故且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后果的。
  三、举报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下列违法行为或线索的,给予双倍奖励: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保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制作)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产生其他社会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的;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产品批准证书或者批准文号组织生产,且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中添加违禁原料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辅料进行批量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或者明知产品中添加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仍销售,且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附件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

  (一)药品及医疗器械

      档次、

      货值金额(万元)

奖励金额(元)

等级、

评定标准

 

一档

1<货值≤5

 

二档

5<货值≤10

三档

10<货值≤15

四档

15<货值≤30

五档

30<货值≤50

六档

50<货值

一级:经评定小组全体人员一致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完全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直接帮助。

900-4500

(9%)

4000-8000

(8%)

7000-10500

(7%)

9000-18000

(6%)

15000-25000

(5%)

按货值的4%计算

(4%)

二级:经评定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间接帮助。

800-4000

(8%)

3500-7000

(7%)

6000-9000

(6%)

7500-15000

(5%)

 

12000-20000

(4%)

 

按货值的3%计算

(3%)

三级:经评定小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认定,有功人员提供的被查处人的违法事实基本清楚,提供的情况与认定事实基本相符(包括名称、涉案产品、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等);提供的证据对被查处人违法行为的认定有所帮助。

700-3500

(7%)

3000-6000

(6%)

5000-7500

(5%)

6000-12000

(4%)

9000-15000

(3%)

按货值的2%计算

(2%)

四级: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低于1万元、非第一举报但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等经评定小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一定数额奖励的其他情形。

500元

特殊情形:有功人员所举报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总额在20万以下,但是被查处案件对全国影响较大或者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经评定小组讨论,认为应当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

按照一、二、三等级的评定标准分别给予10000-8000、8000-6000、6000-2000元的奖励。

双倍奖励:对附表二《双倍奖励情形》中提及的情形给予双倍奖励。 

按照原定奖励金额的双倍计算。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两千元,最多不超过20万。

备注:

一、本标准规定的货值金额是指举报部分涉及的案件货值,具体以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二、药品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指违法所得。

三、本标准规定的奖金金额按照货值金额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后的奖金金额低于同一等级下一低档次最高奖金金额的,以下一低档次的最高奖金金额计算(例:某有功人员评定为一级,所协助查处案件货值为51000元,若按照一级二档8%计算,奖励金额为4080元,低于一级一档的最高奖励金额4500元,此时应按照4500元予以奖励。)。

四、四级奖励不分档次。

五、个人获得的举报奖励,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0号文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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