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填写《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八)。
隐名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金的,应当委托同一人领取奖金。受委托人需要凭通知、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三条 (申领承诺)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对其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委托他人进行奖励申请和领取的,隐名举报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密义务)
专门负责举报联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举报人身份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申诉)
申请人对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或奖励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部门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奖励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上海市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奖励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奖励决定作出部门所属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专案管理)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奖励评定小组合议记录、奖励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财务处发放凭证等书面及录音材料。
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有关材料应当一并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财政局是本办法的解释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发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2009年4月发布的《关于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举报给予重奖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双倍奖励情形
一、举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以孕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或线索,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双倍奖励: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
(二)生产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药品的;
(三)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四)更改生产批号、有效期的;
(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的;
(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除外),仍然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举报《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双倍奖励:
(一)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