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奖励原则)
同一违法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第一举报人为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不属于举报案件的第一举报人,但其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共同举报奖励原则)
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或线索的,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有功人员协商分配。
第十四条 (超出举报范围的奖励)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举报违法行为或线索核查属实且立案查处之外,还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的,对于举报人举报线索之外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第四级适当给予奖励。
对于超出举报范围的违法行为与举报范围内违法行为的奖励合并进行。
第三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专人管理)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奖励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隐名举报方式)
举报人隐名举报的,应当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方式。
第十七条 (权利的告知)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指自然日,下同),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有功人员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当制作《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三);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录音及书面记录为准。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汇总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结果后的15日内,告知举报有功人员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最终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依据案件结案报告里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能够核定奖励金额的,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案件结案报告之日起的15日内,告知举报有功人员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申请期限)
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自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举报有功人员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举报或被告知权利时放弃申请奖励的权利。口头形式放弃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作好录音或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到告知其申请权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填写《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附件四),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隐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金。受委托申请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五)、有效身份证件、隐名举报人举报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人约定的代码、密码、举报内容。
举报有功人员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所约定内容不符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决定)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的35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奖励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一条 (奖励通知)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制作《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附件六)或《不予奖励通知书》(附件七),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奖金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