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2〕68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药品管理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药品管理法》、《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经本市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发放奖金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由各分局负责调查并依法查处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奖励资金由各分局编入预算向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上报,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拨。
第四条 (举报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向其他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后被转交、移送属于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