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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等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原有工业、办公、综合等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升级改造,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商品住宅)。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四)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

  (五)工业用地适用范围为二环以内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后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布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合肥庐阳工业园区、合肥包河工业园区、合肥瑶海经济开发区(含新站综合试验区)、安徽肥东经济开发区(仅指原龙岗开发区)定界范围;

  (六)工业用地适用时间为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11号)出台之前,即2007年4月2日之前已供应的工业用地。

  本意见中商业、服务业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商业服务业和商业金融业范围。

  第二条 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商业、服务业,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新规划条件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的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拆除现状房屋新建或在现状房屋基础上改扩建且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新规划条件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的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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