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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对标准送审稿修改完善后,报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
  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完成审查标准后,秘书处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查意见处理)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原则通过审查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配合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审议)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审核 )
  秘书处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标准,应当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
  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六章 变更、撤销与延期

  第三十一条 (项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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