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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突发事件的卫生处置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我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利用地理优势,大力推进厦台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六)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指导性意见,拟订我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参与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省、市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组织本市餐饮服务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建立和完善我市卫生管理制度。对全市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以及相关的健康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并依法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服务质量监控,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以及规范医疗广告等市场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医疗服务市场重大非法行医案件;依法监督管理市中心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定期发布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和费用信息。

  (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医院用药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医疗机构的药事及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

  (十)承担全市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厦的中央、省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保障;负责重要保健对象及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卫生防病、食品安全。

  (十一)根据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订我市相关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二)负责全市卫生外事工作;组织参与国家、国际组织倡导的重要卫生活动;在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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