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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厦门市版权局”、“厦门市文物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文化局、原市广播电视局、原市新闻出版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对动漫、网络游戏有关市场监管和依法对动漫、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核等职责。

  (四)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以及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

  (五)增加对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六)增加艺术、文物博物(含群众文化)、图书资料三个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职责。

  (七)增加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八)增加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责。

  (九)加强对全市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以及内容审查的职责。

  (十)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和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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