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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新建旅游项目的职责。

  (二)加强对台旅游合作与交流及厦门与台湾地区的双向旅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协调假日旅游工作;指导区级旅游工作;指导旅游协会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负责组织和指导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区域合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要旅游商品的开发。

  (四)负责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负责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开发,指导乡村旅游开发与规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新建、改建的旅游项目;组织实施旅游统计工作。

  (五)负责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和标准对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受理旅游者投诉。

  (六)拟订涉台旅游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厦门的旅游交流与合作;负责赴台湾地区旅游事务;指导与台湾地区的双向旅游和旅游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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