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1〕19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为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因特殊原因引发的暂时性家庭生活困难,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事件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而申请的临时救助。
二、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坚持救急解困、保障基本生活、一事一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救助条件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申请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活困难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因自住房发生火灾,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实施医疗救助或报销后,个人仍需承担较大数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隐瞒家庭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的;
(四)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