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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2011)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邮路安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邮件、快件安全,及时告知用户,并将重大服务阻断信息在一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处理突发事故过程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寄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交寄、夹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现交寄、夹寄违禁物品的,不予寄递,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国家禁止寄递物品之外的禁寄物品名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用户的申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市场、生产和销售邮政业生产监制范围的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邮政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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