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邮政条例(2011)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经营、地域的范围提供快递服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快递服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省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使用快件详情单,详情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等影响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指导用户规范填写详情单。

  第三十二条 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验收,无异议后再签收。如发现内件有破损,收件人可以拒收。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提供快递服务的,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四)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快递企业诚信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快递企业,应当予以警告,或者依法吊销经营许可。具体考核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