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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邮政条例(2011)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收费项目、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营业窗口销售的邮政用品用具价格、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邮政企业应当定期核对,并根据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正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予以投递。

  省内邮件寄递时限的调整,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

  未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投递至用户指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指定的邮政信报箱。

  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事先通知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安全、准确投递邮件,给据邮件投递以用户、代办单位、住宅区或者单位收发室的工作人员签收为妥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与用户签订延伸投递服务协议,约定延伸投递服务的位置和方式,并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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