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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核心顾问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主管药品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精通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价格管理等情况;核心顾问专家以外的统归为日常评审专家。
  第六条 日常评审专家主要负责药品价格论证资料审核、调研及相关工作。
  核心顾问专家主要负责对药品价格方案制定原则、药品价格论证工作有关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的咨询研究论证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承担日常评审专家的职责。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的工作信息;
  (二)对相关药品价格论证内容的论证权和表决权;
  (三)参与相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培训;
  (四)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因工作需要委托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完成省物价局委托的相关工作,对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责任;
  (二)积极提供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过程中不与相关企业人员私下接触,与工作内容或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四)对所知悉的工作事项、专家信息等进行保密,对相关工作资料、评审意见和结论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
  (五)除参与省物价局委托的相关工作外,不得以省物价局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或参与其他工作;
  (六)严格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按规定程序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家,经省物价局委托,以独立身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参加药品价格论证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药品价格论证及相关工作开展前,应当制定专家抽选方案,并在省纪委派驻省物价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下随机抽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影响和干预专家抽选工作。
  开展药品价格方案制定原则、药品价格论证工作有关重大和疑难问题的咨询研究论证工作,原则上只抽选核心顾问专家,特殊情况下确需抽选日常评审专家的,应确保核心顾问专家占专家总人数的70%以上。
  第十一条 专家抽选应在工作开展前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与专家抽选的相关人员对专家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对受委托参加药品价格论证及相关工作的专家,省物价局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对象、委托时限、具体的委托事项等。
  第十二条 专家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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