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2〕32号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药价格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发挥专家论证的作用,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原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物价局对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精通医药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药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三)熟悉药品管理有关领域的政策法规,能按要求独立承担省物价局委托的药品价格论证及相关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四条 专家经相关职能机构推荐或已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联名推荐,并报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进入专家库,由省物价局发放聘书,聘期两年。
前款所称相关职能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大专院校、医药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等;专家联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推荐人不少于三名(含三名)。
第五条 按照专家资格条件和入选后工作实绩,分为日常评审专家和核心顾问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