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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扩大法律援助受理事项范围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受理、审查中的重点。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把握好有关重点。

  1、关于农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问题。伪劣农资产品坑农事件,可能会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因使用伪劣农资产品而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只要符合经济困难审查条件,就应当予以援助;因经销伪劣农资产品而遭受损失的,不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

  2、关于征地、拆迁问题。征地、拆迁对公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很大。由于这类问题通常涉及面较广,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群体纠纷。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对待这类申请,应谨慎处理,并按照省政府文件的要求,将受理事项限定在民事诉讼之中,即只有在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形之下,才对被征地、拆迁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3、关于居住权受侵犯问题。对于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相邻关系、侵入住宅、以及拆迁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这里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于他人的住房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居住权主要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配偶等家庭成员特有或应有的利益,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依遗嘱等法律行为而取得居住权等。此外,还有依合同而取得的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对承租的房屋取得居住权。

  4、关于继承权受侵犯问题。对于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应重点把握继承权受侵害这一关键。申请人在其继承权未受侵犯的情况下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应被批准。继承开始后,继承权遭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情形主要有四种:第一,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而抢占或侵吞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第二,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了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第三,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的允许而处分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将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列入法律援助范围,有利于完整、充分地保护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困难公民的权利。

  5、关于遗赠扶养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另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因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仅限于公民个人,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申请法律援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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