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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考核办法》的通知
(司办[2011]40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投入到争创群众满意窗口单位的活动中,加强场所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区划功能,提升队伍专业素养,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公共服务形象。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快全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单位,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考核范围: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窗口的场所设置、队伍建设和工作规范。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场所设置便民,标识统一醒目,服务功能完善,办公设备齐全,队伍素质过硬,服务专业及时,工作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台帐完整规范,“12348”专线作用明显。(详见附件1)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

  (一)考核方法

  听取创建工作情况汇报、明查暗访、调阅卷宗、电话回访、召开座谈会等。

  (二)考核程序

  1.申报。拟申报的法律援助机构填写《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合格)窗口申报表》,主管司法局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报意见,报省辖市司法局审查。(申报表见附件2)

  2.审查。省辖市司法局每年7月底前,结合申报单位平时的情况,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提出审查意见。打分情况和审查意见一并上报省司法厅。

  3.验收。省司法厅依据申报情况和审查意见,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考核验收。

  四、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总分100分。

  (二)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申报单位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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