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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1〕13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用人新机制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用人新机制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立新机制,是保基本、强基层的根本措施。我区推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稳步实施,初步建立了“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新的用人机制,调动了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但同时也要看到,在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制度推行不平衡、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新机制。按照国家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今年9月底前要同步完成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覆盖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握有利时机,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建立用人新机制工作进度,确保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顺利完成。

  二、全面落实建立用人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

  (一)核定机构编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 〕110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 〕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名称、功能和职责,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所有新进人员(包括医改中聘用的原编外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新进入单位人员)实行新的用人机制,即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不再办理入编手续。

  (二)科学设置岗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桂人发〔2009〕70号)、《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10 〕189号)和《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10〕200 号》)等文件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确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核后,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具体岗位,将核准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额细化到每个具体工作部门,并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必须经过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方可实施。

  (三)岗位聘用和合同管理。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和岗位条件,组织现有在编人员和取得竞聘资格的原编外在岗人员通过竞聘上岗明确岗位人选。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和较低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可以采取面谈等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应及时与成功竞聘上岗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取得竞聘资格的原编外人员纳入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范围,与原在编人员一起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

  从聘用认定之日起,事业单位按规定为编制限额内聘用的原编外人员和新进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编制限额内聘用的原编外人员和新进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按退休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按今后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原在编人员暂不缴费,仍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执行。编制限额内聘用的原编外人员和新进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办法,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内的聘用人员工资(原在编人员除外),由县(市、区)人社、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共同确定新的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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