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助方式与标准
1.市教委采取与选派学校联合资助培养方式。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用、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
2.资助标准:高级研究学者15万元/人;一般访问学者10万元/人;核心课程进修5万元/人。
3.学校可视选派教师所赴国家(地区)的不同生活、学习成本,统筹使用资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以配套经费形式予以解决。
4.入选教师国外访学进修期内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五、申报与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需本人联系国外访学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导师。在市教委指定网站申报和填写《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申请书》,提交学校人事处审核(申报材料中应有成熟、明确的访学进修计划)。
2.各高校人事处应根据上海市和本校重点、特色学科发展要求,结合上海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等需要,对申请者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3.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根据选派当年的申报情况和各高校教师队伍结构比例、上一年度选派工作质量等拟定入选名单,报市教委审定。
六、考核与管理
1.选派学校应与访学进修人员签订培养合同,约定访学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进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2.出国访学进修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后,应按要求填写《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考核表》,由国外访学进修学校(科研机构)和导师对其在访学进修期间的学习、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等情况做出评价。
3.市教委将委托本市社会中介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4.对不认真履行访学进修计划,经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访学进修人员,可视实际情况追回已资助培养经费;对经督查,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学校,暂停或减少该校下一年度的选派名额。
七、其他
1.访学进修人员的资助有效期为1年(以公布入选文件日期为准)。
2.本计划所指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含境外高校(科研机构)。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