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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
(川商建〔2012〕11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绵阳市政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11年度全省拍卖企业资格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经我厅审核许可并颁发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拍卖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经营资格和经营活动管理情况
  1.有无未经我厅核准,在本年度内,不按程序规定,擅自先到工商部门变更名称、股权和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甚至设立分支机构的;有无上述事项经我厅核准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证照”变更手续的情况。
  2.拍卖企业需提供足以证明连续6个月开展拍卖业务的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纳税证明。
  3.按照川商建〔2007〕104号和川商建〔2010〕70号《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月报信息情况。
  4.拍卖业主管部门监督大型拍卖活动的情况。
  (二)拍卖师监督管理情况
  拍卖师在本年度内工作调动后是否在中拍协及时办理了变更审批手续;企业是否存在拍卖师工作调动后,没有拍卖师的现象。拍卖师是否专职执业,有无拍卖师未按规定签署协议主持或者兼职主持拍卖活动的情况。有无擅自提供拍卖师资格证书为新办拍卖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况。有无在非法拍卖机构执业或主持拍卖活动的情况。
  (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三、核查办法
  (一)企业自查。写出自查情况报告。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书面报告。对违反《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拍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办事处)的情况,不论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都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分类将名单报省厅。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社团代行监督检查职能。
  (三)省商务厅核查。对核查合格的,将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对不具备条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取消资格的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四、具体要求
  (一)定期开展经营资格核查,是拍卖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对未经省厅审核许可,非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缔;对非拍卖机构组织的所谓“拍卖活动”必须制止,依法查处;对严重违规操作,影响极坏的拍卖企业,停业整顿,以维护拍卖行业的整体形象。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建办函〔2010〕1497号)要求,重视和加强拍卖业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做好对本地区拍卖行业监管和规范服务。
  各拍卖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以及“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拍卖企业用)的相关内容,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及时将企业的“拍卖企业基本情况”和“拍卖企业经营情况”录入到“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2011年12底前尚未录入相关信息或信息录入不全的,都将视为年度核查不合格企业。
  (三)2011年度全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已在省商务厅公众信息网上的“通知公告”栏内,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绵阳市政务管理局负责通知所属区域内的拍卖企业自行上网下载该《通知》的相关资料参加年度核查。为了集中精力搞好年度核查,在进行年度核查期间(2月1日-4月15日),将暂停办理拍卖企业各类变更事项。
  (四)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最迟应在2012年3月10日前将书面检查报告及所辖企业的下列相关资料报省厅市场体系建设处(上报省厅材料目录见附件5)。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昌俐
  联系电话:(028)83220841
  传  真:(028)83220841
  联系地址:成都市成华街7号504室
  邮政编码:610081
  特此通知。

  省、市(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年度核查初审意见

 

 

 经办人:       科(处)负责人:       分管局长:

 

 

 

四川省商务厅年度核查意见

  经办人:        处长:        分管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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