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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等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传染病疫情或传染病发病季节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传染病报告、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等情况。指导辖区内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
  3、加强学校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监督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学生宿舍、厕所等情况。指导辖区内学校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保障学生健康。
  (二)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学校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学校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测与评价试点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2012年学校卫生监督检测与评价试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学校卫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力量。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提升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部门工作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定期沟通协调和书面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互联互通、部门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协作机制,提高本市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三、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学校自查表,建立和完善学校自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检测工作,并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四、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做好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五、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吴晓霞,22121606,Email:jdc@smhb.gov.cn、jianduchu@gmail.com。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杨艰萍,33976198,Email:yangjianping@hs.sh.cn。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月芳,62758710-1428,Email:yfzhou@scdc.sh.cn。

  附件7:
  2012年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有效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有关机构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管理等预防控制传染病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有关机构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对容易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相关机构重点部门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1、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医疗废物登记、转运、交接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水平,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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