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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等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9号)的要求,开展放射卫生专业条线的业务知识培训,优化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全面提高本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推动放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推进放射卫生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投入,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沪卫监督〔2009〕38号)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规定的检测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六)大力开展放射防护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放射防护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放射防护卫生知识,提高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对放射防护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好放射防护卫生工作。
  (七)组织做好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
  承担卫生部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23号)的要求,准确及时组织采集和网络直报放射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等信息。
  (八)提高放射事件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辖区内切实可行的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放射诊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放射事件的报告制度,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放射事件处置的部门协调机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件,将发生放射事件及造成危害扩大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放射诊疗机构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放射诊疗机构开展放射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放射诊疗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放射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放射卫生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各类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放射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监测工作,将监测结果按要求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四、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本市放射卫生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五、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刘向阳、沈敏 22121605、22121615,Email:jdc@smhb.gov.cn。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陈春晖 33976186,Email:chenchunhui@hs.sh.cn。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林峰、姚杰 62758710-1611、1705,Email:lfgao@scdc.sh.cn、jyao@scdc.sh.cn。

  附件6:
  2012年上海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情况、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学校卫生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学校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生活饮用水管理组织及制度建立、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水质、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施设备的卫生管理、水污染应急预案及措施落实等情况。指导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防范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的发生。
  2、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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