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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等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负责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宣传教育和培训、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宣传教育和培训、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将工作总结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四、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分别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职业卫生服务质控中心、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市健康教育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总结,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两种形式上报市卫生局。
  五、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吴晓霞,22121606,Email:jdc@smhb.gov.cn、jianduchu@gmail.com。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朱俊,33976190,Email:zhujun@hs.sh.cn。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瞿菁,62758710-1526,Email:jqu@scdc.sh.cn。

  附件5:
  2012年上海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放射卫生工作的开展,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本市放射卫生许可、监督、监测工作,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放射卫生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和普及放射卫生知识的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及时消除放射卫生事故隐患,全面保障本市放射卫生安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放射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开展放射诊疗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督促放射诊疗机构按期申请校验,做好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项目变更许可事项,及时按规定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依法严肃处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放射诊疗机构的相关信息。
  2、开展放射诊疗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配备、使用放射防护用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放射诊疗机构要督促指导其符合相关规定。
  3、切实做好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放射防护监督监测工作
  确定病提升本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工作及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控制工作。
  (二)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特点,结合放射工作人员岗位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切实做好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管理人员及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放射诊疗机构及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
  2、开展放射工作人员持证及健康监护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持证情况、健康监护情况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建立并及时更新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依法严肃处理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或超出资质认可范围擅自开展技术服务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注销等情况的,要告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向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申请事项。
  2、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出具检测报告的规范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组织相关培训并进行考核。
  (四)进一步提高放射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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