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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等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程序、内容、报告出具以及档案的规范情况,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落实质控中心《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要求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机构或人员未办理资质(格)认可、变更、注销等情况的,要告知机构及时向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申请事项。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相关信息。
  (二)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制度、流程、职业病诊断鉴定文书书写,建立和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培训和指导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
  (三)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卫生局2012年下发的《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方面分类指导现有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引导支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成为新设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开展全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现《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目标。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和职业病防治学科建设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38号)要求,组织辖区内临床医师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鼓励和支持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五)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
  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2号)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2011-2012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对锰中毒、电焊工尘肺、有机溶剂(苯及苯系物等)中毒和铅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实施监测调查;根据《关于开展上海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19号)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分析汇总和总结报告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六)推进《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卫生局将继续推进《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类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部门资源共享,为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信息平台。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督促机构准确填报《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认真审核《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职业病报告相关数据,并汇总上报。
  (七)认真做好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质控工作
  本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市卫生局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质控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对相关机构的质控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对相关机构的全覆盖质控,出具客观真实的《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指导相关机构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质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应当积极支持相应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保障人员、办公场所、设备的配备以及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质控中心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健康促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形成关注职业病防治、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投入,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沪卫监督〔2009〕38号)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规定的检验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三、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负责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负责制定各类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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