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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等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刘英涛,22121608,Email:jdc@smhb.gov.cn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逢春,33976152,Email:spring821326@163.com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施烨闻,62758710-1528,Email:ywshi@scdc.sh.cn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健全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科学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快培养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队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制度及工作机制,全面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综合能力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提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水平,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进一步完善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档案。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相关信息。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水质检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指导和督促集中式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对监督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
  2、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底数、供水范围、管理单位、卫生状况等情况,建立信息档案。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清洗单位的备案工作,建立清洗单位信息档案。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二次供水单位定期开展设施清洗和水质检测、使用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等情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对监督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未落实管理单位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政府。
  3、加强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自动售水机的摸底调查,摸清底数、管理单位、卫生状况等情况。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信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自动售水机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辖区自动售水机的信息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自动售水机设置变化情况。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本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现制现售水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消毒设备和消毒剂使用等情况,指导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自动售水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动售水机周围环境状况、出水口卫生防护、自检结果公示等情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对监督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
  4、加强管道分质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1)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分质供水经营单位的摸底调查。摸清底数、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情况,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建立管道分质供水信息档案。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管道分质供水小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供水单位水质管理情况,包括水处理材料及消毒产品的索证及维护、水质自检及公示、管道清洗消毒及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情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管道分质供水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对监督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
  (二)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内供水类型、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及卫生管理等情况,实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督人员及其范围、对象和任务,进一步巩固卫生监督全覆盖。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卫生部的工作要求科学制定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方案;要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点,逐步扩大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覆盖范围,加强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行信息数据共享,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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