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摸清地下空间公共场所数量、类别及卫生状况,确保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3、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4、开展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严肃处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行为。
(二)依法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
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相关卫生标准、文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开展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自身管理水平;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营造全社会重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的氛围。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推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
2、做好登记报告管理及摸底调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督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及时进行登记报告。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相关信息。
3、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重点检查卫生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其中包括登记报告执行情况、档案建立情况、清洗情况、卫生指标达标情况等。
(三)依法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类公共场所控烟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执法,重点检查禁止吸烟标识的张贴情况,对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设置禁烟标识不规范等情况,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处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45号)要求,组织开展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推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投入,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沪卫监督〔2009〕38号)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规定的检测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五)提高重大活动保障和危害健康事故处置能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辖区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障机制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协调处置机制,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事件,确保辖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三、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将监测结果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四、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