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 大力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具备一定职业技能的贫困地区劳动力和贫困大学生就业,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订单采购农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合作社、投资入股等方式,与贫困嘎查村开展村企共建,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增收产业,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侨办等群众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海外华人华侨参与扶贫开发,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党委农牧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扶贫办、党委统战部、民政厅、侨办、工商联、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老区促进会、扶贫开发促进会等)
(三十八) 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军队及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部队应本着就地就近、量力而行、有所作为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和人才、科技、装备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定点帮扶等工作,为扶贫开发贡献力量。(内蒙古军区政治部、武警内蒙古总队、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等)
(三十九) 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实现对扶贫对象的全覆盖。健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扶贫开发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建立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贫困影响评估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农牧办、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
(四十) 加大自治区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各级财政要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的力度,建立扶贫开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自治区重点旗县。自治区农牧业保险补贴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重点倾斜。逐步提高守土固边贫困农牧民的生活补助标准。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积极争取国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增强资源产地财政保障能力。在贫困旗县开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农牧办、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呼和浩特海关等)
(四十一) 加大对贫困地区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提高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贫困地区的比重。国家和自治区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盟市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农牧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水利厅、交通厅、农牧业厅、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等)
(四十二) 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继续完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制度,适当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为扶贫对象发展生产提供资金需求。优先在贫困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设立服务网点,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苏木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多方面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牧业保险,完善农牧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自治区金融办、党委农牧办、信用合作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保监会、农牧业厅、财政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