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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12、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能力建设,优化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预警及监督体系,推进建立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共享制度,加大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力度,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活饮用水卫生隐患,有效防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建立健全与建交委、水务、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生活饮用水管理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卫生部的要求,推进黄浦、徐汇、闵行、嘉定、奉贤区和崇明县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13、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等工作;继续开展本市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的有关工作;继续贯彻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做好相关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地下空间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4、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的力度。
  15、加强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的许可管理工作;加大对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16、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结合冬春季和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依法加强对有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督促完善相关设施布局、落实防控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口腔科、内镜室、血透室、新生儿病房、消毒供应中心等一些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管,健全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点)等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污水的安全排放;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提升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菌毒种运输规范。
  17、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探索推进学校卫生监督联络员试点工作。密切同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晨检措施、教学设施卫生与环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与环境、消毒管理等监督抽检力度,保障广大学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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