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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售电企业、自备电厂: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上海实际,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授权,我办负责对上海市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进行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范围是售电企业在本市(区、县)区域内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后的全部销售电量、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二、缴款方式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款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申报资料包括《中央非税收入缴纳申报表》(附表)、财务会计报表(指月度快报表、年报等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缴款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足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我办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应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开展汇算清缴工作,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我办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和《上海市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监缴管理暂行细则》(财驻沪监[2004]第48号)的规定,不定期对缴款单位执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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