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工程质量低劣,影响河道正常行洪,严重威胁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电站,在紧急情况下,由防汛部门勒令腾空库容,报当地政府依法强制拆除。
3. 对违规在建的中型及以上水库电站工程,由项目法人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有关要求,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依法审批。补办手续后,项目业主要将有关资料(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以及移民实际搬迁安置人数情况等)提供给移民工作主管部门,由移民工作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三)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的水电工程。
1. 已建成投产运行的水电站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复核和质量抽检,或者进行安全鉴定。复核和质量抽检合格的,需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复核和抽检或安全鉴定不合格的,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 在建工程必须限期整改,申请设计变更,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形成中型水库及以上并已投产发电的违规水电站工程。
1. 形成中型水库及以上并已投产发电的水电站,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擅自蓄水运行的,必须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蓄水安全鉴定不合格的,必须空库运行或解网。
2. 对已建成投产发电的中型及以上违规水电站工程,必须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或者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后报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审批。
(五)设计复核、质量抽检和安全鉴定要求。由水电站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复核、质量抽检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水利厅《清理整治违法水电站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三个“一律”不变的硬措施,即“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不允许上网,一律腾空库容”。建议并网电网企业解网,停止收购该电站上网电量;建议电力监管部门不予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停止核发或收回取水许可证和安全年检合格证;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审工商执照;防汛部门下达腾空库容命令;责令限期部份或全部拆除违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