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治区有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能资源和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水电〔2008〕13号)等。
(四)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和水能资源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电〔2008〕70号)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基本消除水电站工程重大安全隐患,遏制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秩序,形成严格执行地方电力农村水电基本建设程序及管理制度的有效机制,提高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水电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
(一)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
(二)无重大安全隐患和无重大水事纠纷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重整顿、慎处罚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总装机容量在1000(含)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成立工作机构
为了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成立百色市清理整治违规水电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市水利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林业局等各一名分管领导。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具体组织实施装机容量在1000(含)千瓦以上的违规水电工程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县(区)内总装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五、清理整治范围与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