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贯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扶持中医院、壮瑶医药事业发展。
17.贯彻执行自治区制定和出台的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信委、商务局、物价局负责)
18.加强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1)加强基层中医壮瑶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壮瑶医药重点专科(专病)能力建设。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壮瑶医科室设置,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条件建设;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壮瑶医药科室设置,大幅度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可及性。(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推行县乡村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一体化的模式,着力提升医疗与预防保健服务水平。(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9.以解决“看病贵”和充分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为出发点,开展提升基层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具有我市民族特色的医疗服务新模式。(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将医改实施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县(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县(区)人民政府按一人一院(中心)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