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经营性企业、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噪声扰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
4. 对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噪声扰民,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四条、第
十四条、第
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文化部门:配合做好本次环境噪声专项整治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各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对由本部门负责办理的案件,及时填写《百色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个案表》,会同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严格核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依法取缔无环保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撤销无环保许可的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情形,由文化部门负责监管,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1. 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2. 对在居民楼、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
九条第四款、第
四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3. 对娱乐场所违反规定时间营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依法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