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在公园、街道、广场、小区内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或进行室内装修作业时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工商部门:配合做好本次环境噪声专项整治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各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对由本部门负责办理的案件,及时填写《百色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个案表》,会同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严格核准营业执照发放,依法取缔无环保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扰民噪声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情形,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1. 对新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服务业,五金、铝合金、不锈钢、木材等材料加工业,机动车维修和美容业)营业执照的发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
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环保审批后核准登记。
2. 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