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饮食业、娱乐业经营场所,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8.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或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罚款额度参考《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
(二)公安部门:依法抓好社会生活噪声及交通噪声监管。配合做好本次环境噪声专项整治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各部门联动的协调工作。对由本部门负责调处的案件,及时填写《百色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个案表》,会同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以下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予以处罚,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1.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2. 对违规机动车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罚款额度参照《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 对商业经营中使用的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