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度参照《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噪声扰民行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对夜间、午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扰民行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KTV)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度参照《百色市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对服务业固定设备,五金、铝合金、不锈钢、木材等材料加工,机动车维修和美容产生噪声的违法行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6.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