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工作安排
全面开展食品源头和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消费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1年4月)。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5月-2012年2月)。
1. 主要任务。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在辖区和监管范围内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和食品各环节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市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任务落实工作,加强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2. 具体措施。
(1)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情况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全面排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及黑窝点,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