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
(攀办发〔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适应当前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合一、统一征缴”模式的工作需要,减轻参保单位工作负担,提高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效率,根据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意见(试行)》(川劳社办〔2003〕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原参照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进行核定调整为统一按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范围内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调整
自2011年起,我市将停止执行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降低企业单位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费率政策。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为原缴费费率。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恢复为7.5%,失业保险恢复为2%,生育保险恢复为0.6%;工伤保险执行差别费率,分别恢复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1.2%,其他三类企业4%,现执行0.8%的单位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