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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攀办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保障功能,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函〔2010〕3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和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严禁用于投机性购房。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一)调整首套住房首付标准。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规范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1.发放对象。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省政府批准我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补贴面积标准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2.首付比例。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3.利率。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三)第一套第二套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住房套数的认定采用“认房又认贷”和“借款职工家庭出具诚信保证”的办法,具体为:
  1.东区、西区、仁和区的缴存职工由市房管局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盐边县和米易县的缴存职工由所在县房管所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2.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凡是有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与申贷房不是同一套住房),视同第二套或二套以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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