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提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引导开发建设单位大量建设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十三)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的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条款,载明土地受让人遵守约定的承诺。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业、住房等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出让条件。
  (十四)严把土地市场准入和闲置土地回收关。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及开竣工时限监管,对存在拖欠土地价款、不按期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新购置土地。同时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十五)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为目标,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六)加大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力度。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开展商品住房销售现场的日常巡查和实地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价格、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的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房地产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加大对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结合《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实施,做好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的部署和要求,会同住建部门开展一次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纠正一批不合法、不公平的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有效遏制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并持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中各类格式条款的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