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房地产差别化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
(七)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275号)中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信贷政策,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中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优惠政策标准,扩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九)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要继续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对二手房交易中订立“阴阳合同”等偷逃税款行为的查处。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要积极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力度。
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十)加强住房用地供应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规定,确保土地有效供应,最大程度上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住建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预安排,并将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
(十一)加快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审批。发改、国土资源、住建、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各部门要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保证住房的有效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