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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落实责任,控制住房价格增幅。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合理确定辖区内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强化住房价格监管,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增幅不高于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力度,建立完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调整保障对象、标准和方式,合理设置收入水平限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在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和“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同时,发挥其进一步平抑房价的积极作用。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中关于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从今年起,凡通过招、拍、挂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同时,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对省政府下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必须按照省上确定的时间节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具备条件的县(区)可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安排,逐步并轨运行,探索政府租赁住房统一建设、分类保障的新体制新途径。
  (四)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我市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国有煤矿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要求,除林业棚户区外的改造工程今年年底前必须基本完成。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及规定按照省上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求执行。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棚改项目建设进度,加大支持力度,在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审批手续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服务,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按期顺利完成。
  (五)多渠道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市、县(区)两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一是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主管部门的汇报衔接,争取中央、省上在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支持。二是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贴后的余额,统筹用于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资金,应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倾斜。用足用够国家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免收有关税收等政策。三是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除采取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外,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参与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同时应建立贷款担保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加大支持力度,并抓紧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六)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我市已在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了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建设用地整理,依法依规完成征地拆迁等工作,及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提供可建设用地,并积极筹备今后几年的保障性住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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