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监局关于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和平路分理处等两家机构升格为支行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66号)
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和平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冀中银报〔2011〕113号)、《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北红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冀中银报〔2011〕114号)、《关于对梁瑛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冀中银报〔2011〕118号)和《关于对谢彦玲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冀中银报〔2011〕119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下列两家机构升格为支行:
(一)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和平路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和平西路支行”。
(二)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北红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升格后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红军大街支行”。
二、上述两家机构升格后业务范围调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下列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一)核准梁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和平西路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核准谢彦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红军大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四、请你行按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到河北银监局办理上述两家机构金融许可证换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