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南芬区郭家堡阳光二期工程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89号)
南芬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南芬区郭家堡阳光二期工程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本溪市南芬区郭家堡阳光二期工程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南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 严格执行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用土地、依法征收房屋、依法补偿、依法安置;
(三) 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 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搬迁范围及回迁安置地点
(一) 征地搬迁范围为南芬区郭家街道办事处赵家村7组(枫林后侧)、南芬街道办事处郭家社区l7组。
(二) 安置地点:就地就近安置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要求,南芬区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6万元/亩,未利用土地补偿标准为4.8万元/亩。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